咸阳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五条有效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自行出户;(二)不得放任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三)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转让、买卖养犬管理相关证件;(四)不得在小区楼道、楼顶、绿化带等公共区域以及集体宿舍、开放式阳台、城市绿地饲养犬只。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