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自行出户;

(二)不得放任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三)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转让、买卖养犬管理相关证件;

(四)不得在小区楼道、楼顶、绿化带等公共区域以及集体宿舍、开放式阳台、城市绿地饲养犬只。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