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四条有效养犬人应当为饲养的犬只提供必要的饮食条件、活动空间和生活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参与“斗犬”等可能伤害犬只的活动。鼓励保险机构开设犬只伤人责任险种,鼓励养犬人为犬只购买保险。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