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虐待犬只。养犬人不得遗弃饲养的犬只。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