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携带外来犬只进入城区的,应当符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持有犬狂犬病免疫证明。

携带外来犬只进入城区超过一个月的,应当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