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养犬人将犬只转让、赠与的,受让人应当自受让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原养犬证到养犬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养犬人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养犬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犬只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养犬人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下落不明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养犬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养犬人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所的,应当自送交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养犬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