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公安机关收到养犬登记申请材料后当场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登记手续,发放养犬登记证、智能犬牌,根据自愿申请原则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告知申请人十日内将犬只自行妥善安置或者送交犬只收容场所。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继续饲养的,养犬人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办理养犬延续手续。
公安机关应当制作统一的智能犬牌,智能犬牌应当记载养犬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犬只品种、出生时间等信息。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