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养犬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网络平台、电子邮箱等受理途径,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应当登记,及时处理。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