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天然林保护修复条例/第二章 普查与规划第十五条有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和实施方案确定的范围内设立界桩和标牌。界桩和标牌的设置标准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界桩和标牌。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