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