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八项、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九项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