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Local Regulations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