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