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本市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重点管理区为街道办事处辖区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重点管理区域。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