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本市实行犬类狂犬病免疫制度。养犬人、养犬单位饲养犬只应当定期免疫接种犬类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证明。犬类狂犬病免疫按照疫苗有效保护期定期进行。违反第二款规定,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养犬人、养犬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