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市司法行政机关和负责组织法规实施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陕西省重大改革和政策调整,法律、行政法规、陕西省地方性法规的重要修改,及时对法规进行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和建议。修改或者废止法规的意见和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研究论证,确需修改或者废止法规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25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