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市司法行政机关和负责组织法规实施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陕西省重大改革和政策调整,法律、行政法规、陕西省地方性法规的重要修改,及时对法规进行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和建议。

修改或者废止法规的意见和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研究论证,确需修改或者废止法规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