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并与国家和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