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改革创新促进条例第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改革创新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部门改革创新工作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创新方案;(三)指导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的改革创新工作;(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改革创新工作。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