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负责体制改革工作的部门,承担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市政府职责内的改革创新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草拟全市性改革创新工作规划和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重大改革创新方案;

(三)指导、监督全市性改革创新工作计划和重大改革创新方案的实施;

(四)设立专项资金,扶持、支持重大改革创新项目;

(五)组织、指导改革创新评估工作;

(六)跟踪国内外经济社会体制改革和发展动态,对重大改革理论和政策进行研究,提出改革创新对策;

(七)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创新农村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加快农村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八)建立城市建设管理新体制,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

(九)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改革创新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