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改革创新促进条例第十条有效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在改革创新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改革创新配套方案;(二)组织实施与本单位工作有关的改革创新方案,并及时将实施情况反馈有关单位;(三)参加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改革创新工作的协调机构、议事机构,并承担相关工作;(四)研究并及时回复有关单位提出的改革创新方面的意见。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