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在改革创新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改革创新配套方案;

(二)组织实施与本单位工作有关的改革创新方案,并及时将实施情况反馈有关单位;

(三)参加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改革创新工作的协调机构、议事机构,并承担相关工作;

(四)研究并及时回复有关单位提出的改革创新方面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