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改革创新促进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国家机关、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改革创新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