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负责内部的清扫保洁,并按照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划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承担清扫保洁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