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城乡或行政辖区接壤地段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由市、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和市辖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确定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必须按规定搞好市容环境卫生。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