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城乡或行政辖区接壤地段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由市、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和市辖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确定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必须按规定搞好市容环境卫生。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