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 质量管理第十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规划实施监督和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建立村民住宅建设档案。自建房人建设房屋应当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技能要求的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受村民委托的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形成施工记录,对施工作业安全与质量安全负责。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