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 质量管理第九条有效自建房人应当在自建房屋项目开工前确定设计图,与施工方、监理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房屋保修期限和相关责任,填写《农村自建房屋开工登记表》,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