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建房人应当在自建房屋项目开工前确定设计图,与施工方、监理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房屋保修期限和相关责任,填写《农村自建房屋开工登记表》,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