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