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城市建成区的具体区域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