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城市建成区的具体区域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