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和(工业)产业发展规划,保障建设用地。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研发和生产。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