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三)运输至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理相关核准的消纳场或者资源化利用场;
(四)采用节能环保的新能源或者清洁燃料汽车运输;
(五)保持运输车辆整洁,采取密闭措施,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六)运输车辆统一外观标识,安装并规范使用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系统等电子装置;
(七)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和路线,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确定;运输时间和路线的确定,应当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并避开上下班、上学放学等道路交通流量高峰期。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