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拆除工程等产生建筑垃圾的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备专门管理人员;
(二)设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围蔽设施;
(三)硬化出入口道路,配备车辆清洗设施或者采取保洁措施,确保车辆干净出场;
(四)施工期间采取措施避免扬尘,拆除工程作业采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防护设施;
(五)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并在工程项目竣工时,将剩余建筑垃圾清运干净;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要求。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