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从事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