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控,减少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筑垃圾的产生和排放。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