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依法调查处理,反馈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