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