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二章 硒资源保护与管理第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硒资源保护和监测体系,并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各类硒资源自然赋存状况进行普查,对硒资源保护与利用现状进行综合评价。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