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二章 硒资源保护与管理第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硒资源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专项规划制定实施方案。硒资源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衔接,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