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硒资源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专项规划制定实施方案。

硒资源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衔接,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