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对在硒资源保护、利用与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