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硒科普工作,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新闻媒体及其他组织开展硒知识的宣传与普及。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