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法律规定的机关、单位、有关组织和个人,依法采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环境侵权责任诉讼等方式促进硒资源的保护、利用与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