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硒资源保护与利用的配套政策,建立地方性政策支持体系。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为硒资源保护与硒产业发展提供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硒产业金融产品和服务。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