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在餐饮、旅游、康养、医疗保健、文艺创作、城市形象等方面培育、创新、发展硒文化,推动硒产业与地方特色文化融合发展。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