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三章 硒资源利用与硒产业发展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支持企业、行业协会等组织设立硒产品品牌推广机构,培育安康硒产品品牌,促进安康硒产业品牌化经营。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