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二章 硒资源保护与管理第十五条有效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其持有的硒资源保护与利用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可以依法自主决定转让或者许可。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硒资源保护与利用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