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支持企业、事业单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硒资源保护与利用基础和应用研究。

市、县(区)人民政府支持硒资源保护与利用相关国家级、省部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