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二章 硒资源保护与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硒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同级自然资源、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硒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硒资源的勘查、开采依法实行许可证制度。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