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二章 硒资源保护与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在硒资源集中分布区域内设立硒资源保护地。各县(区)行政区域内保护地的具体范围及其调整,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跨县(区)行政区域保护地的具体范围及其调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