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献血条例/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有效市卫生健康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拟订本市年度献血计划,督促、检查献血计划的实施;(二)制定献血、采血、供血、医疗临床用血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三)负责本市采集、提供医疗临床用血的机构(以下简称采供血机构,指血液中心和中心血站)的设置审批工作;(四)负责本市与外省市的血液调剂工作;(五)负责献血、采血、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六)实施奖励和处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