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献血条例/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有效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献血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椐本市年度献血计划,拟订本区的年度献血实施计划,安排、指导和督促献血实施计划的落实;(二)负责本区所属的采供血机构采血、供血的监督管理;(三)负责献血、医疗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四)实施奖励和处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