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