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